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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屋或土地,最高稅率為45%。若符合財政部公告的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等條件,可適用20%的優惠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為強化抑制短期炒作,房地合一2.0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針對個人出售房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和超過2年未逾5年的短期交易,分別以稅率45%和35%課稅。但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等緊急情況,需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屋或土地,可適用20%的優惠稅率。財政部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之授權,於2021年6月11日公告7項符合條件的情形,分別如下:
- 工作地點購房且戶籍登記: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並完成戶籍登記且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因調職或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的非自願離職因素而出售該房地。
- 越界建築:個人依民法規定出售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
- 無力清償債務: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致房地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
- 重大疾病或意外:個人因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需出售房地以負擔醫藥費。
- 保護令:個人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地。
- 共有人交易:房地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地,致交易其應有部分。
- 繼承房地:個人繼承取得房地,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的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的本金及利息,需出售該房地。
實例說明
甲君於2022年5月購入桃園市A房地,並於同年8月出售,於2022年9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自行按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房地之適用稅率20%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約新台幣20萬元。經台北國稅局查得,甲君於2009年間購入台北市南港區房地並將戶籍遷入後不曾遷出,且甲君持有桃園市A房地期間未完成戶籍登記或實際居住。
此外,甲君的戶籍地南港區房地距甲君工作地點新北市汐止區僅約3公里,而桃園市A房地距工作地點約52公里,車程時間約1.5小時。依一般社會經驗,難認甲君因工作關係所需購置桃園市A房地,故該局認定甲君出售桃園市房地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及財政部2021年6月11日公告規定,應按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適用稅率45%,核定應納稅額約45萬元。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公司結束營業離職,致無法繳交貸款而出售,應適用20%稅率課稅。經該局審核,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桃園市A房地不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第1款的規範要件,復查決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