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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用地(一)

工業園區內的產業用地(一)主要用於工業生產及相關行業,具體包括以下類別:

主要行業

  1. 製造業
  2.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3. 批發業
    • 不含農產原料及活動物批發業
    • 不含燃料批發業
    • 不含其他專賣批發業
  4. 倉儲業
    • 包含儲配運輸物流
  5.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 不含影片放映業
    • 不含傳播及節目播送業
    • 不含電信業
  6. 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
    • 研究發展服務業
    • 專門設計服務業
    • 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
    • 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
  7. 污染整治業
  8. 洗衣業
    • 具中央工廠性質

附屬設施

產業用地(一)可配備以下附屬設施:

  1. 辦公室
  2. 倉庫
  3. 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4. 環境保護設施
  5. 單身員工宿舍
  6. 員工餐廳
  7. 觀光工廠或文化創意產業之相關設施

產業用地(二)

為配合產業發展政策及整體營運需求,工業園區內的產業用地(二)提供以下支援產業使用:

支援行業

  1. 住宿及餐飲業
  2. 金融及保險業
  3. 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
  4. 汽車客、貨運業、運輸輔助業、郵政及快遞業
  5. 電信業
  6.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 不含獸醫服務業
    • 不含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7. 其他教育服務業
  8. 醫療保健服務業
  9. 創作及藝術表演業
  10. 連鎖便利商店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行業

 

面積限制

產業用地(二)的土地占全區產業用地面積不得超過30%。

混合使用

支援產業的土地可與產業用地(一)混合使用,但需符合建築、消防及其他安全法規,且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的30%。

社區用地

工業園區內的社區用地應依核定計畫興建住宅,並可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容許使用的項目使用。

公共設施用地

工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主要供以下設施使用:

公共設施

  1. 綠地、綠帶、防風林、隔離綠帶、公園
  2. 滯洪池與地下水監測設施
  3. 廢棄物處理、廢水處理與其他環保設施
  4. 排水系統、雨水、污水下水道系統、中水道系統
  5. 港埠、堤防、道路、廣場、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

公用事業設施

  1. 電力(輸配電、變電所、電塔)
  2. 天然氣加壓站
  3. 自來水給水設施

公務設施

  1. 園區管理機構
  2. 警察及消防機關

文教設施

  1. 學前教育、學校
  2. 體育場及社教設施

綠地面積要求

綠地、綠帶、防風林、隔離綠帶及公園的土地合計面積應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的10%以上。所有公共設施用地的總面積應達全區土地總面積的20%以上。

申請設置工業園區

設置工業園區時,應於可行性規劃報告中載明各項用地之性質、用途、配置位置及面積,經核定後按規定執行。

法規遵循

工業園區內各種用地應按核定計畫使用,違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依相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