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
住辦
店面
辦公
土地
廠房
車位

 

一、依據消防法規定

1.根據《消防法》第9條規定,凡是依照第6條第1項需要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其管理2.權人必須委託第8條所規定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進行定期檢修。

3.第6條第1項所指的場所包括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所規定的甲、  

   乙、丙、丁、戊、己等六類場所。

 

二、場所分類及檢查要求

在實務操作中,消防機關會根據場所的危險程度進行分類管理和檢查。對於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或一定營業面積的場所,將被要求進行檢修申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如下:

 

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

根據內政部訂定和修正的相關規定,《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包括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其具體範圍如下:

1.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2.舞廳、歌廳、夜總會、俱樂部、觀光理髮場所。

3.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4.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場、室內撞球場、體育館、說

   書場、育樂中心、視聽伴唱遊藝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健身中心、技擊館、資訊休

   閒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200m²以上)。

5.旅館類、總樓地板面積500m²以上的寄宿舍。

6.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總樓

   地板面積500m²以上)。

7.餐廳、咖啡廳、茶室、食堂(總樓地板面積300m²以上)。

8.公共浴室、三溫暖場所。

9.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圖書館、陳列館、水族館、集會堂。

10.寺廟、教堂、宗祠。

11.電影(電視)攝影廠。

12.醫院、療養院、安養機構、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等(依設置條件不同,樓地板面積

     要求不同)。

13.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局營業所、電力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

     所、證券交易場所。

14.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總樓地板面積500m²以上)。

15.倉庫、汽車庫、修車場(總樓地板面積300m²以上)。

16.托兒所、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院校、補習學校、課後托育中心(總樓地板面積

     200m²以上)。

17.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自產農產品加工廠(根據使用電力及樓地板面積分

     類)。

18.車站、航空站、加油站。

19.殯儀館、納骨堂。

20.六層以上的集合住宅(公寓)。

21.屠宰場(總樓地板面積300m²以上)。

22.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的場所。

 

結論

為確保公共安全,依照《消防法》和《建築法》的相關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和特定營業面積的場所必須進行消防檢修申報。這些場所的管理權人應確保依規定定期委託消防專業人士進行檢修,以防患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