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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二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需符合以下認定標準:

 

  1. 製造業範圍:必須符合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的中類範圍,從第八類食品製造業到第三十三類其他製造業。

  2. 排除行業

    • 屠宰業。
    • 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的製造零售。
    • 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 僅從事物品的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不須辦理工廠登記的行業

根據上述標準,以下行業不需辦理工廠登記:

  • 洗衣業
  • 汽車維修業
  • 單純從事包裝、分裝業務的企業

 

文章出處:高雄市政府經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