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依據
Q1:「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之法源依據為何?
A1: 本標準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訂定。
規範對象
Q2: 本標準規範對象為何?
A2: 本標準適用於所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並經核准登記之食品工廠,要求其建築及設備應符合本標準。
符合標準的要求
Q3: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都要符合本標準嗎?
A3: 本標準第2章第5條至第7條為所有食品工廠應遵守之基本標準,包括廠區環境、建築及設備。第3章則針對罐頭食品等專業食品工廠的生產設備、檢驗設備及基本設施作出規範,非專業食品工廠無需符合第3章要求。
違反標準的罰則
Q4: 違反本標準的罰則及依據為何?
A4: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食品工廠的建築及設備必須符合設廠標準,否則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5款規定,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是否僅需符合本標準
Q5: 食品工廠是否僅需符合本標準即可?
A5: 食品工廠除了需符合本標準外,還需遵守《工廠管理輔導法》及相關建管、消防、環保等法規,同時須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
緩衝期
Q6: 本標準公告後是否會有緩衝期?
A6: 本標準於107年9月27日公告修正並立即生效,修正內容主要涉及專業食品工廠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等相關規定,不影響現有食品工廠的建築及設備。
設備設置的必要性
Q7: 若工廠生產製程不需標準所列設備,是否仍需設置?
A7: 若專業食品工廠未設置應具備之基本設施、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需提出合理說明及相關文件作為佐證,否則將涉違反本標準。
空氣清淨器的規格
Q8: 本標準是否有規範空氣清淨器的具體規格?
A8: 本標準未規範空氣清淨器之具體規格,但要求該設備需能去除空氣中塵埃、臭味氣體、蒸氣及煙等雜質。
雜菌的定義
Q9: 人造奶油工廠檢驗雜菌的具體定義為何?
A9: 本標準雖未有雜菌明確定義,但一般指微生物分離及純培養過程中,出現與分離培養菌種不同的其他菌種。
容器和設備材質
Q10: 食品容器及設備是否可使用鉛、銅等材料?
A10: 本標準要求食品處理區及相關設備須由不會產生或溶出毒素、無臭味或異味、非吸收性、耐腐蝕且可重複清洗和消毒的材料製造,並避免使用會發生接觸腐蝕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