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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的農業用地,若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將該土地用於農業用途,且未在農業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將被追繳應納贈與稅。然而,若受贈人在此期間內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則不在此限。

 

舉例來說,甲君於2015年12月將其所有的農地贈與其子,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3,000,000元,並發給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自受贈之日起列管五年。在列管期間內,該贈與農地經法院拍賣並移轉所有權,國稅局通知限期恢復所有權登記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由於甲君未在限期內辦理,國稅局扣除當年度免稅額後,追繳贈與稅80,000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國稅局提醒,申請免徵贈與稅的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用於農業且經限期仍未恢復農業使用,將通知國稅局追繳贈與稅,請受贈人特別注意。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