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最近發現,許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誤解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的規定,誤以為每年的免稅額是依每位「受贈人」計算,而非「贈與人」,因此導致逾期未申報贈與稅,被要求補稅及處罰鍰。
免稅額計算方式的詳細說明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的規定,除法律所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情況外,如果「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同法第25條則規定,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若有兩次以上應申報納稅的贈與行為,應在辦理最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的所有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實例說明
例如,甲君在112年5月3日將244萬元的存款分別贈與給兒子和女兒,合計488萬元,超過了每人每年度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然而,甲君誤以為每位「受贈人」每年均享有244萬元的免稅額,認為未超過免稅額,因此未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即112年6月2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結果,經查核後,甲君被確定112年贈與總額為488萬元,扣除免稅額244萬元,應納贈與稅的淨額為244萬元,應繳納贈與稅額24.4萬元,並被裁處罰鍰。
國稅局的呼籲
國稅局呼籲,若納稅義務人有誤解贈與稅免稅額的情況,應在未被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