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
住辦
店面
辦公
土地
廠房
車位

 

丁種建築用地的定義

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丁種建築用地是專供工廠及相關工業設施使用的土地。

 

申請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的條件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方可申請變更:

  1. 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2. 增闢必要之通路
  3. 經濟部認定之低污染事業有擴展工業需要
  4. 擴大企業營運總部

 

當符合上述任一條件,而原有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的土地已不敷使用時,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3條(現已改為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的規定,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的工業用地證明書;或依同條例第70條之2第5項(現已廢止)的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發給的證明文件。

 

申請變更流程

在上述條件符合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可在所需面積限度內,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小結

申請將毗連土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需滿足特定條件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最終向地方政府申請核准變更。這些條件和程序旨在確保工業用地的合理利用,並促進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文章出處:國土管理署